13. 依中華民國憲法第111條之規定,中央與地方權限遇有爭議時,由何者解決?
(A)司法院
(B)立法院
(C)行政院
(D)總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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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0), B(3238), C(338), D(54), E(0) #818709

詳解 (共 3 筆)

#1093945
第 111 條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 ,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 一致之性質者屬於,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 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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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27988
中央與縣、市、直轄市之爭議---立法院直...
(共 14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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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6605

一、中央與地方政府之權限爭議屬於府際關係之問題,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其處理途徑有二種途徑 :
a 垂直關係的府際處理途徑 : 

1.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 權限遇有爭議時, 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 
2.縣與鄉鎮市間, 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 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b 水平關係的府際處理途徑 : 
1.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市間, 事權發生爭議時, 由行政院解決之 ; 
2.縣市間發生事權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 ; 
3.鄉鎮市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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