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學生輔導法》規定,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該會的教育行政人員及學
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多少比例呢?
(A)二分之一
(B)三分之一
(C)四分之一
(D)五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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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9), B(6688), C(95), D(219), E(0) #2306752
統計: A(1769), B(6688), C(95), D(219), E(0) #2306752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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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7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三人,採任期
制,以教育部部長為主任委員,其中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其餘大部分委員會以各性別應佔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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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學生輔導工作發展,應召開學生輔導諮詢會,其任務
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
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
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
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
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
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
機關定之。
如下:
一、提供有關學生輔導政策及法規興革之意見。
二、協調所主管學校、有關機關(構)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事項。
三、研議實施學生輔導措施之發展方向。
四、提供學生輔導相關工作推展策略、方案、計畫等事項之意見。
五、提供學生輔導課程、教材、活動之規劃、研發等事項之意見。
六、協調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結合民間資源,共同推動學生輔導工作
。
七、其他有關推展學生輔導相關工作之諮詢事項。
前項諮詢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各級主管機關首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各級主
管機關首長就學者專家(應包括精神科醫師)、教育行政人員、學校行政
人員(應包括輔導主任)、教師代表(應包括輔導教師)、家長代表、相
關專業輔導人員、相關機關(構)或專業團體代表聘兼之;教育行政人員
及學校行政人員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任一性別委
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分之一。
第一項學生輔導諮詢會之委員遴選、組織及運作方式之規定,由各級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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