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我國信託法並未限制只能以實際已存在之人為信託受益人
(B)依我國信託法及其立法理由,信託受益人並不以信託成立時可得確定為必要
(C)採連續受益人信託架構,後順位之受益人是於前順位受益人死亡,因繼承而取得前順位 受益人之受益權
(D)日本信託法明文肯認得成立後順位遺贈型之連續受益人信託,惟於信託成立逾 30 年時, 後順位之受益人即不得再取得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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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1), B(54), C(37), D(47), E(0) #3164664

詳解 (共 6 筆)

#6325789
 (A)我國信託法第1條,受益人不以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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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400
正確答案是 (A)。

? 各選項詳細解析:

  • (A) 正確:我國信託法並未限制受益人必須是實際已存在之人。受益人無須於信託行為成立時存在,即使是尚未出生之胎兒、子孫或尚未設立之法人,皆可被指定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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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B) 錯誤:私益信託為求信託關係能有效執行,信託受益人雖不以信託成立時已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必須「可得確定」。如果受益人完全無法確定,信託將因目的不確定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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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 錯誤:在連續受益人信託架構下,後順位受益人取得受益權,是基於「信託契約所約定的條件成就」(例如前順位受益人死亡或年滿特定年紀,符合契約移轉條件),法律性質上屬於權利的獨立實現,並非因繼承取得。
  •  
  • (D) 錯誤:日本信託法第 91 條雖明文肯認「後順位遺贈型之連續受益人信託」,但其限制為:自信託成立逾 30 年後,依該條款現存的受益人死亡時,僅得再由「那時已存在」的一位新受益人接續取得受益權(其後更後順位的約定才失效)。並非一旦滿 30 年,後順位受益人就「一律不得再取得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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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06314
 13.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我國信託法並未限制只能以實際已存在之人為信託受益人
(B) 依我國信託法及其立法理由,信託受益人並不以信託成立時可得確定為必要 X (信託受益人不以信託成立時存在或特定為必要,但須可得確定)
(C) 採連續受益人信託架構,後順位之受益人是於前順位受益人死亡,因繼承而取得前順位受益人之受益權 X (依序取得)
(D) 日本信託法明文肯認得成立後順位遺贈型之連續受益人信託,惟於信託成立逾 30 年時, 後順位之受益人即不得再取得受益權  X (最多僅得再由一位當時已存在之新受益人接續取得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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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0598

 

  • (A) 錯誤:我國《信託法》上雖然允許「未誕生之胎兒」或「尚未設立之法人」在特定條件下作為受益人,但原則上僅限於「私益信託」。如果是為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所成立的「公益信託」(信託法第 69 條),其受益人就是「不特定之公眾」,也就是並非「實際已存在之人」。此選項敘述過於絕對,故非最佳答案。

  • (B) 正確:這是信託法關於「受益人存在與確定」的核心理論。不論是在英美法或我國《信託法》的立法理由中,都明確肯定「信託成立時,受益人不以即時確定為必要,只要在未來信託利益欲分配、行使權利時,能夠『可得確定』即可」(例如:將財產信託,約定給予未來出生的大長孫)。

  • (C) 錯誤:在「連續受益人信託」(或稱後順位受益人信託)中,當前順位的受益人死亡時,後順位受益人是依據「當初原始信託契約的約定條件成就」而直接取得獨立的受益權,並非透過「繼承」前順位受益人的權利。前順位受益人的受益權在其死亡時即告消滅,不屬於其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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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 錯誤:日本信託法明文肯認「後順位遺贈型(跡継ぎ遺贈型)之連續受益人信託」,但其限制條款是:自信託成立起「逾 30 年後」所存在的後順位受益人,其取得的受益權,僅限於該受益人死亡時為止(即該受益人是最後一任,不能再往下傳到再下一順位),並非指「信託成立逾 30 年時,後順位的受益人即『不得再取得』受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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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6383
(A) 我國信託法並未限制只能以實際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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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89018
正確答案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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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A) 的敘述正確,我國信託法與其立法理由明定,受益人不以信託行為成立時已存在或特定為必要,僅須將來可得確定即可;因此並未限制只能以實際已存在之人為受益人(例如:尚未出生之胎兒或未來設立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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