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所得稅法規定,員工紅利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課稅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員工紅利應申報為營利所得
(B)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執行權利日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屬於其他所得
(C)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執行權利日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屬於薪資所得
(D)員工紅利應申報為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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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85), C(59), D(13), E(0) #410520

詳解 (共 3 筆)

#862676

建議這題可以更改一下選項,用現在的規定來回答,必較不會造成困惑。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原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19條之1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係以面額計算薪資所得課徵所得稅,該條例已在98年底落日後不再適用,自99年度起公司辦理員工分紅配股應於交付股票日按該股票之時價計算員工薪資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扣繳。納稅義務人今(99)年所取得公司開立之98年度員工分紅配股格式代號50E之薪資所得扣(免)繳憑單,其中之「給付總額」欄金額係以股票面額計算所得,應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另「基本所得額申報數」欄所載金額係以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每股時價與面額之差額計算所得,應申報個人之基本所得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今(99)年申報98年度獲配之員工分紅配股,仍係以股票面額申報一般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今(99)年獲配之員工分紅配股,明(100)年申報99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才須依股票每股時價計算薪資所得,又99年度起因以時價計算薪資所得,已無股票可處分日次日之每股時價與面額差額之問題,亦無須申報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員工分紅配股之個人基本所得額。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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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9823
財政部93/04/30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
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個人依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者,執行權利日標的股票之時價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部分,核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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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18
員工紅利為薪資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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