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個案小萍是國小四年級下學期六月結案,專任輔導教師撰寫小萍的輔導資料,需要保留幾年才能
進行銷毀?
(A)3 年
(B)5 年
(C)10 年
(D)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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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9), C(173), D(83), E(0) #3172777
統計: A(0), B(9), C(173), D(83), E(0) #3172777
詳解 (共 4 筆)
#6052337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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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為之。
2.前項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年限,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逾保存年限者,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其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3.學校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應將其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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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2342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1. 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應指定適當場所及人員保管,其保存方式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為之。
2.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年限,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逾保存年限者,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其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3. 學校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應將其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2. 前項學生輔導資料之保存年限,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已逾保存年限者,應定期銷毀,並以每年一次為原則;其銷毀方式,得準用機關檔案保存年限及銷毀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3. 學校因故未能繼續保管學生輔導資料,應將其交由學校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繼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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