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規定移轉予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
第一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土地共有人,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
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得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以地政事務所為被告提起下列何種訴訟?
(A)撤回違法行政處分訴訟
(B)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
(C)作為性之給付行政處分訴訟
(D)行政處分違法賠償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69), B(2551), C(309), D(636), E(0) #1309587
統計: A(469), B(2551), C(309), D(636), E(0) #1309587
詳解 (共 10 筆)
#1532736
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打確認行政處分違法訴訟,確認違法才能一併要求損害賠償
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提起撤銷訴訟根本於事無補
72
1
#2248470
原來是在考行政法呀~
我以為是憲法呢(順便複習行政法真好?
典委:行政法本來就是具體實踐的憲法,故亦屬考試範圍 %$@#%$
15
6
#3805302
確認訴訟: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不成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
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未被允許,或請求後30日內不為確答,始得提起。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提起確認之訴未經訴願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訴願管轄機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8
0
#1384667
共有土地之所有權應有部分,遭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移轉予 他人,嗣再移轉予善意第三人。主張第一次移轉登記處分違法並侵害其權益之 土地共有人,如未遲誤法定救濟期間,惟提起撤銷訴訟已無回復原狀之可能者 ,得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後段,以地政事務所為被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違 法之訴訟。 採自
4
0
#1386226
""撤銷"訴訟-違法行政處分這樣C跟D選項就刪除了,又看到無法"回復原狀"則是要確認。
4
0
#1378587
Why?
3
1
#1384605
無恢復可能性,為何要確認?不是以確認,所以要先撤銷違法
3
1
#2716841
實務見解考題
2
1
#1384669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10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