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之班級,每班以多少人
為限?
(A)15 人
(B)16 人
(C)20 人
(D)30 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80), B(724), C(15), D(13), E(0) #1827499
統計: A(180), B(724), C(15), D(13), E(0) #1827499
詳解 (共 3 筆)
#3904432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十六條
幼兒園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每班以十六人為限,且不得與其他年齡幼兒混齡;三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每班以三十人為限。
但離島、偏遠及原住民族地區之幼兒園,因區域內二歲以上未滿三歲幼兒之人數稀少,致其招收人數無法單獨成班者,得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後,以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幼兒進行混齡編班,每班以十五人為限。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幼兒園有招收身心障礙幼兒之班級,得酌予減少前項所定班級人數;其減少班級人數之條件及核算方式,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9
0
#3314281
法規名稱: |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100 年 06 月 29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7 年 06 月 27 日 |
| 發文字號: | 華總一義字第10700069331號 令 |
| 法規體系: | 國民及學前教育 |
|
7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