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以外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事的處理,何者不正確?
(A)有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之調查期間,應暫時停職
(B)對兒童及少年為不正當之行為,罰鍰外,並公布其姓名
(C)經審查其身心狀況有傷害幼兒之虞,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D)僱用教職員工後,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有無前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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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338), C(721), D(997), E(0) #2331093
統計: A(167), B(338), C(721), D(997), E(0) #2331093
詳解 (共 7 筆)
#4039966
教保服務人員有第一項情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幼兒園應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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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7341
一、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性剝削或虐待兒童及少年行為,經判刑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有性侵害行為,或有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損害兒童及少年權
益之行為,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三、有非屬情節重大之性騷擾、性霸凌或損害兒童及少年權益之行為,經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予以免職、解聘或解僱,並審
酌案件情節,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或僱用。
四、教保服務機構諮詢相關專科醫師二人以上,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
況有傷害幼兒之虞,並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家學
者組成審查小組認定不能勝任教保工作。
五、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事。
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
詢有無前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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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0263
教保服務機構進用或僱用教職員工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
詢有無前項情事。
詢有無前項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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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27900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27 條第二款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9 日
第 27 條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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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機構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其他服務人員前,應查詢其有無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或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情形,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定期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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