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有關資恐防制法「目標性金融制裁(Targeted Financial S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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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蔡東哲 國二上 (2021/08/16)
第七條(目標性金融制裁之範圍擴及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對象委任、委託或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負有通報義務) 對於依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第一項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除前 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許可或限制措施外,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對其金融帳戶、通貨或其他支付工具,為提款、匯款、轉帳、付款、 交付或轉讓。 二、對其所有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移轉、變更、處分、利用或其他足以 變動其數量、品質、價值及所在地。 三、為其收集或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前項規定,於第三人受指定制裁之個人、法人或團體委任、委託、信託或 其他原因而為其持有或管理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亦適... 查看完整內容 |
9F 111年郵局板橋內勤榜首 大三上 (2022/03/07)
課本 金融研訓院-2019防制洗錢與打擊資恐 P.107 目標性金融制裁 「目標性金融制裁」,可以用「斷金流」來說明,亦即透過制裁名單之指定,針對制裁對象,斷絕其一切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之支配可能,藉此使其社會活動能力下降,而有助於遏止恐怖主義之蔓生或發展毀滅性武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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