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某健保特約診所聘藥師甲執行調劑,某日該藥師甲不在,負責醫師命護士乙調劑,當場經衛生主管機關查獲,
下列處置之適法性何者錯誤?
(A)負責醫師應依違反醫療法之規定處辦
(B)負責醫師應依違反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辦
(C)護士乙應依藥事法之規定處辦
(D)藥師甲應依藥師法之規定移付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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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04), C(893), D(242), E(0) #346782
統計: A(90), B(304), C(893), D(242), E(0) #346782
詳解 (共 5 筆)
#939018
護士乙違反藥師法
沒藥師資格 擅自執行藥師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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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919
醫療法§57:醫療機構不得聘僱或容留未具醫事人員資格者,執行應由特定醫事人員執行之業務。
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37: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以保險人公告各該分區總額最近一季確認之平均點值計算,扣減其申報之相關醫療費用之十倍金額:
六、容留非具醫事人員資格,執行醫師以外醫事人員之業務。
藥師法§24:未取得藥師資格擅自執行第十五條第一項之藥師業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藥師法§21:藥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藥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藥師未親自執業而將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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