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民法有關結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男女未滿十八歲者,不得結婚
(B)結婚應以書面,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C)堂兄弟姊妹屬於旁系四等血親,不得結婚
(D)養父母與養子女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但收養關係終止後,得以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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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 B(0), C(11), D(278), E(0) #3348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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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4703
13.民法有關結婚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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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3不得結婚的情形

1.直系血親(因收養成立的直系血親,收養關係終止後也不得結婚)
2.直系姻親(姻親關係消滅後也不得結婚。因收養成立的直系姻親,收養關係終止後也不得結婚)
2.旁血六,但因為收養成立的旁血四、旁血六且輩份相同的話,可以唷~
3.旁姻五且輩份不同。

硬要記的話:旁邊有隻流(六)血的鸚鵡(姻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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