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逾65歲之職業駕駛人,前1年內未受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之1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1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最多至年滿:
(A) 66歲
(B)67歲
(C)68歲
(D)70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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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0), C(394), D(95), E(0) #1225795

詳解 (共 7 筆)

#2135324
新增法條52-1中華民國106年3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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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3007

第52條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五歲止。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依前二項規定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仍應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駕駛執照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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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6197
至年滿:--> 是68歲最多至年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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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991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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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992
原本題目:13.逾65歲之職業駕駛人,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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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145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1 汽車駕駛執照自發照之日起每滿六年換發一次,汽車駕駛人應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新照。但年滿六十歲之職業駕駛人經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換發有效期限一年之新照,或於原領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五歲止。
2 逾六十五歲之職業駕駛人,前一年內未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且依第六十四條之一規定體格檢查判定合格者,得換發有效期間一年之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或於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以每年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至年滿六十八歲止。
3 依前二項規定以加註方式延長有效期間之駕駛執照,仍應依第一項前段規定辦理駕駛執照之換發。
4 汽車駕駛人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合格後領有一年有效期間駕駛執照,其換發新照之有效期間,另依受終身不得考領駕駛執照處分重新申請考驗辦法規定辦理。
5 臺灣地區無戶籍之國民、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考領換領我國汽車駕駛執照之有效期間及換發,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但於汽車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時,應檢附第五十條第六項規定之經許可停留或居留證明文件,始得申請換發新照。
6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一日前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者,得換發為普通輕型機車駕駛執照。
7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新領或已領有之各類普通駕駛執照,除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情形外,免再依第一項前段規定期間申請換發;其已領有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後,仍屬有效,並得免換發之;外國人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亦同。但本規則對特定年齡以上之汽車駕駛人另有規定其普通駕駛執照有效期間及申請換發新照規定時,應依規定辦理之。
8 除前項免再依規定申請換發之情形外,汽車駕駛執照逾期未換發新照者,不得駕駛汽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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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4964

交通部指出,人口高齡化及延後退休年齡已為國際趨勢,因應高齡化社會需求及參考國外相關國家經驗,道安規則已於99年12月修正實施逾65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於符合特定資格條件下,可換發有效期間1年職業駕照至68歲。後續經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研析,逾65歲計程車駕駛人並未有較高事故風險疑慮,加上其他小型車職業駕駛人行駛里程量較計程車駕駛人低,綜合檢討並經交通部駕駛人醫學諮詢會討論通過,決定逾68歲小型車職業駕駛人在更嚴謹體格檢查項目、認知功能測驗及駕駛汽車肇事動態管理機制等配套措施下,可換發有效期間1年小型車職業駕駛執照至70歲。


計程車駕駛年齡放寬至70歲最快3月底上路

自由時報電子報-2017年3月6日
後續經交通部公路總局統計研析,逾65歲計程車駕駛人並未有較高事故風險疑慮,加上其他小型車職業駕駛人行駛里程量較計程車駕駛人低,綜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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