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16條第3項
戶籍法第16條:
I 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II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2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III 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A)(B)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C)
13. 下列何者出境2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A)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 (B)..-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