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有違反「證券交易法」者,除依法處罰外,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
並得命其限期改善,何者錯誤?
(A)命令該證券商解除違法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B)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三個月以內之停業
(C)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
(D)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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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9), B(897), C(269), D(120), E(0) #2984851
統計: A(109), B(897), C(269), D(120), E(0) #2984851
詳解 (共 5 筆)
#6253350
主管機關對券商是1~6個月
對證交所是1~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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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法第 66 條
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為下列處分,並得命其限期改善:
- 一、警告。選項(D)出處
- 二、命令該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選項(A)出處
- 三、對公司或分支機構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糾錯選項(B)
- 四、對公司或分支機構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選項(C)出處
-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補充說明:
- 主管機關對證券商是一至六個月
- 主管機關對證交所是一至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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