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何種法令規定在我國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具有選擇子女受教育方式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A)憲法
(B)教育基本
法
(C)國民教育法
(D)家庭教育法。
統計: A(16), B(2410), C(382), D(10), E(0) #94814
詳解 (共 10 筆)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第一條:改成依據「國民教育法」(101.4.24修正)
但是「家長教育選擇權」仍歸在教育基本法
小細節的差別:
一個是參與學校事務(國民教育法)
一個是教育選擇權(教育基本法)
國民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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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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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
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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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民教育法第二十條之二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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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得依法參與教育事務,並與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學校及教師共同合作,促進學生適性發展。家長、家長會及家長團體參與教育事務,應以學生之最佳利益為目的,並應促進教育發展及專業成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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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 四、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 |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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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學校應在各級政府依法監督下,配合社區發展需要,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第二項霸凌行為防制機制、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
經查詢國民教育法、基本教育法在此處異同之結論:
異:為子女選擇受教育的方式(教育基本法)
同:參與教育事務
所以此題應選擇教育基本法才是對的!
國民教育法/教育基本法
同:參與教育事務
異:為子女選擇受教育方式-->教育基本法
教育基本法第八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教育基本法為教育之憲法,且題目敘述與教育基本法內文敘述一樣,故答案應為教育基本法。
我看全國法規資料庫 最新的是100年11月30日耶
第4條家長為維護子女之學習權益及協助其正常成長,負有下列責任: 一、注重並維護子女之身心及人格發展。 二、輔導及管教子女,發揮親職教育功能。 三、配合學校教學活動,督導並協助子女學習。 四、與教師及學校保持良好互動,增進親師合作。 五、積極參與教育講習及活動。 六、積極參與學校所設家長會。 七、其他有關維護子女學習權益及親職教育之事項。
國民教育法 第20-2條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為維護其子女之權益,應相對承擔輔導子女及參與 家長會之責任,並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人格權,有參與教育事務之權利; 其參與方式、內容、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家長應組成家長會;其組織、任務、委員產生方 式、任期、經費來源、財務管理、運作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自治法規,由學 校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會商家長團體後定之。
故建議答案應增加 國民教育法亦可
最新的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的法源是來自於國教法,但本題並未問及"國民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教育事務辦法"的法源是哪一個!
而是寫"
家長具有選擇子女受教育方式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而"教育基本法第八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
的文字比較符合題目,感覺還是教基法比較合吔!
正確答案應該是B教基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