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全國農業金庫每年度應提撥部分純益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此費用係如何
撥交﹖
(A)直接撥付各級農會
(B)撥交全國農會設於全國農業金庫之專戶儲存
(C)撥交中
央主管機關處理
(D)於全國農業金庫設立專戶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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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860), C(65), D(3383), E(0) #2816749
統計: A(89), B(860), C(65), D(3383), E(0) #2816749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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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7033
施行細則第 40-2條
全國農業金庫應將前項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設立專戶儲存。原全國農會專戶之款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九月九日前轉入全國農業金庫專戶;全國農會於轉入前已分配或核定之補助計畫由全國農業金庫繼續執行。其用途如下:
一、各級農會辦理政策性嘉惠農民事業。
二、各級農會發展推廣及輔導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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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5817
法源依據:
1. 提撥義務: 《農會法》第三十八條第五款規定,農業金融機關(即全國農業金庫)應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一部分(不得少於百分之十)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
2. 撥交與儲存方式: 《農會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第二項明確規定:
說明
該費用由全國農業金庫自身設立專戶進行儲存和管理。全國農業金庫會組成審議小組,負責此項經費的分配及管理運用,並根據各級農會研提的計畫進行審議和核定補助經費。
• 選項 (A) 不正確,費用不是直接撥付給各級農會,而是先由專戶儲存,再依計畫審議通過後進行補助。
• 選項 (B) 提及「全國農會設於全國農業金庫之專戶」,這屬於歷史規定。目前的規定是全國農業金庫自己設立專戶,並且將原全國農會專戶的款項轉入該專戶。
• 選項 (C) 不正確,雖然審議小組委員中有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且會議紀錄需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管理和儲存專戶的主體是全國農業金庫。
因此,此費用是於全國農業金庫設立專戶儲存,然後依審議小組的決議分配給各級農會用於政策性嘉惠農民事業或發展推廣及輔導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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