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農會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應予
(A)減薪
(B)警告
(C)停止職權
(D)解除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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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23), C(3455), D(710), E(0) #2816753

詳解 (共 3 筆)

#5665482

補充:1﹞農會理、監事及總幹事如有違反法令、章程,嚴重危害農會之情事,主管機關得報經上級主管

機關之核准,或逕由上級主管機關予以停止職權或解除職務。

(C)聘僱人員被羈押只有停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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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584
(C)停止職權法規名稱:農會法第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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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6207
法源依據:
根據《農會法》第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的規定: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或通緝者,應予停止職權
分析與說明
這條文將農會的兩類人員(選任人員,如理事、監事;以及聘、僱人員,如總幹事、職員)一視同仁地納入了刑事案件羈押或通緝時的處置範圍:
1. 羈押或通緝: 這是針對正在進行的刑事訴訟程序,可能影響人員執行職務,因此必須執行「停止職權」
2. 停止職權 (C): 是一種暫時性的處分。當被停止職權的人員,經停止羈押或撤銷通緝後,在其任期屆滿前,得申請恢復其職權
3. 解除職務 (D): 這是永久性的處分。通常發生在刑事案件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者時才適用(但受緩刑宣告或經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者除外)
因此,僅是「被羈押」屬於暫時限制人身自由的狀態,處分應為停止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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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511458
未解鎖
第 46-1 條 農會選任及聘、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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