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時,應由何機關負責行政執行?
(A)原處分 機關
(B)高等行政法院
(C)地方法院強制執行處
(D)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 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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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2), B(30), C(268), D(5324), E(1) #142600
統計: A(142), B(30), C(268), D(5324), E(1) #142600
詳解 (共 8 筆)
#349682
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
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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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837
現在是''行政執行分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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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419
行政上的強制執行都不是原處分機關去執行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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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397
記憶~記憶~
"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處"~
"法務部" "行政執行署" "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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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041
那原處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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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6600
了解~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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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3021
行政執行法 第 4 條 (執行機關)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I 行政執行,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為之。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II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行政執行處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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