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公立幼兒園現職教保員或助理教保員,遷調方式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累計達主管機關規定之年限
(B)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或附幼所屬學校核准於當學年度遷調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C)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
員,得繼續原契約
(D)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未具本條例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得繼續從
事幼兒教保服務,不能勝任者將其調整至適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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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9), B(140), C(199), D(790), E(0) #2030701
統計: A(89), B(140), C(199), D(790), E(0) #2030701
詳解 (共 3 筆)
#3970966
我查了一下,發現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人員之進用考核及待遇辦法裡的第二條有提到題目中的選項
(A)一、在現職幼兒園或附幼實際服務累計達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規定之年限。
(B)二、留職停薪者,經幼兒園或附幼所屬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核准於當學年度遷調生效日前回職復薪。
(C)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
(D)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未具本條例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
(C)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
(D)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未具本條例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
《 資料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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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46223
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0條
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以契約進用之人員,得繼續原契約。但原從事幼兒教保服務之人員,未具本條例所定教保服務人員資格者,不得繼續從事幼兒教保服務,幼兒園或附幼應將其調整至適當職務,仍不能勝任者,得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終止契約。第一項契約進用人員,應符合本條例及幼照法各類人員資格之規定;本條例及幼照法未規定者,應具擬任工作所需之相關知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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