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學說上稱為:
(A)地上權
(B)袋地通行權
(C)不動產役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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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4944), C(318), D(58), E(0) #699173
統計: A(448), B(4944), C(318), D(58), E(0) #699173
詳解 (共 6 筆)
#2955935
地上權: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袋地通行權: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留置權: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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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242
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by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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