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學說上稱為:
(A)地上權
(B)袋地通行權
(C)不動產役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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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8), B(4944), C(318), D(58), E(0) #699173

詳解 (共 6 筆)

#2955935

地上權: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

袋地通行權: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不動產役權: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眺望、電信或其他以特定便宜之用為目的之權

留置權: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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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242
袋地通行權,規定在民法第787條:「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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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7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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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7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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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57349
民法第787條(袋地所有人之必要通行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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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8900
民法 第851條稱不動產役權者,謂以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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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6688
以他人不動產供自己不動產通行、汲水、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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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72245
未解鎖
名  稱: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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