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者,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此學說上稱為:
(A)地上權
(B)袋地通行權
(C)地役權
(D)特殊地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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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 B(4726), C(476), D(194), E(0) #160692
統計: A(219), B(4726), C(476), D(194), E(0) #160692
詳解 (共 9 筆)
#435757
我國民法物權編首重於物的經濟上利用價值,因此對於不動產物權的使用收益,訂立了不少相關的強制規訂,以調和不動產物權人的權利義務。而袋地通行權也是基於物的經濟上利益,立法者所作的特殊規定。所謂的袋地,是指沒有公路通行的土地,而由於袋地沒有公路經過,無適當的道路經過,因此沒辦法像一般土地作經濟上的利用,減損了土地使用以及交易上的價值。依民法第787條(如上述)擴張袋地的解釋到「通行困難至不能通常使用」,即屬於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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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42
民法第八百五十一條規定,「稱地役權者,謂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之權。」
白話一點講,就是自己的土地有需要利用他人土地來增加價值之需要時,所設定的權利。這個時候受方便或是利益的土地,稱之為需役地,所利用知他人土地則稱之為供役地。
至於所稱的「便宜」之用,指的是需役地在利用上的方便利益,而這種利益並不以有財產上之價值的方便利益為限,精神上的利益也是可以。例如為了需役地的美觀舒適而設定遠眺地役權(使需役地的景觀可以較為寬廣),此時供役地的所有人並不用積極的為一定作為的義務,只要消息的負不為一定利用或是容忍地役權人為一定行為之義務即可。
白話一點講,就是自己的土地有需要利用他人土地來增加價值之需要時,所設定的權利。這個時候受方便或是利益的土地,稱之為需役地,所利用知他人土地則稱之為供役地。
至於所稱的「便宜」之用,指的是需役地在利用上的方便利益,而這種利益並不以有財產上之價值的方便利益為限,精神上的利益也是可以。例如為了需役地的美觀舒適而設定遠眺地役權(使需役地的景觀可以較為寬廣),此時供役地的所有人並不用積極的為一定作為的義務,只要消息的負不為一定利用或是容忍地役權人為一定行為之義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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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96
| 第 787 條 |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 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 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第七百七十九條第四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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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634
地上權(surface rights),在法學上來說,是指以利用他人土地作營造(建築物)、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取得的用益物權。地上權的取得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透過直接與土地所有權人的設定行為,取得「地上權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是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法定地上權」關係,是指土地和建築物所有人,僅以地上建築、或同時將房地設定抵押,但因未能清償債務而遭拍賣,造成土地和建物的所有權人不同人的時候,法律規定使建物所有權人對於土地享有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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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65800
「袋地」一詞源自於日文,是指沒有聯外道路的土地。當土地因為沒有與聯外道路相連接,成為袋地時,袋地所有人在特定條件下,就可以依法對當周圍土地的所有人主張袋地通行權,以取得與對外道路的聯絡。
民法 §787 第 1 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資料來源:https://lawplayer.tw/blog/p/pass-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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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6637
這是民法物權編關於「相鄰關係」的規定,專指四面被包圍、沒有路可以通往公路的「袋地」,擁有通行鄰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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