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請求返還贈與物之法律依據為:
(A)所有物返還請求
(B)不當得利
(C)準用解除契約之規定
(D)依債務不履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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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0), B(3109), C(494), D(47), E(0) #160694
統計: A(900), B(3109), C(494), D(47), E(0) #160694
詳解 (共 9 筆)
#434071
民法
§419 (撤銷贈與之方法及其效力)
1)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2)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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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858
不當得利的要件是:
1.無法律關係(偷竊、遺失物)
2.必須有因果關係(一方損失、一方得利)
3.實際經濟損失
1.無法律關係(偷竊、遺失物)
2.必須有因果關係(一方損失、一方得利)
3.實際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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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9348
Muse
A撤銷贈與,B就沒有權利擁有該贈與物,所以是B不當得利而不是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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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758
所有物返還請求,僅限所有權人行使,因贈與後就會移轉所有權,因此不得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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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574
為什麼不能選A呢?
所有物返還請求和不當得利差在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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