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有關以兒童為對象的教育研究,下列何者作法不適切?
(A)徵求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B)以諮商員身分可將研究結果告知家長或監護人
(C)不能強迫兒童參與研究
(D)以診斷人員身分不可將研究結果告知家長或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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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779), C(12), D(635), E(0) #1991514

詳解 (共 3 筆)

#3351766
吳清山-教育概論  p.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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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8594
為未成年人諮商時,諮商師應以未成年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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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0773

告知同意的例外措施 現行研究倫理規範政策與實務 - 未成年人研究(下篇):實務操作

告知同意的執行,有部分專業學術社群考量到一些特殊情形,而訂定出例外措施。這類措施可分為兩類:對於法定代理人的告知例外、對於未成年受試者的告知例外。針對法定代理人的部分,主要是考量到一些外在的客觀狀況,造成當下不宜對法定代理人進行告知及取得同意,例如:父母或監護人有虐待或損害兒童權利情形,以致無法以當事人(孩童受試者)的立場來保護其權益;或有著無法克服的困難,使得要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將是不可能的,例如:完全無法聯繫上法定代理人。遇到上述兩種情況時,得不進行告知同意,但專業學術社群仍要求,第一,該研究的風險必須非常小,比如:匿名的問卷調查、公開場合的觀察研究;第二,不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會損害當事人(孩童受試者)的前提底下,才可以這麼做;第三,可由(孩童受試者)所屬學校或機構來代為同意。

而針對未成年受試者本身的告知同意之免除,主要則是以希望獲得研究資料的正確性來加以考量。有些研究,為了可取得真實的研究資料,而無法事先全盤告知受試兒童及父母(或監護人)有關研究的訊息,有可能可以免除研究前的告知同意程序,或有可能可以僅告知部分研究內容,但前提是,這樣的研究對於兒童或其家庭沒有已知的負面影響,而且研究人員必須在完成資料收集之後,以兒童(及父母親)可理解的方式,對兒童受試者(及父母親)進行事後的補充說明。比如:研究孩童上課使用手機對專心程度的影響,若事先告知,可能無法得到真實的研究結果,因此事先不告知,或僅告知一小部分內容(如:研究人員會一起坐在教室裡面上課),但必須於研究結束後,補進行完整的告知。這樣的研究因考量其風險性較低,對孩童的權利也不至於造成損害,故可以依此方式執行,且在研究結束後進行補充告知時,兒童受試者仍保有退出研究的權利,若在瞭解研究之後,兒童受試者不希望資料被使用,研究人員應予尊重,將其資料由研究中刪除,以維護其自主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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