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建築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但下列何者不得以管理規則之型態出現?
(A)對營造業者裁罰之構成要件
(B)營造業登記之要件
(C)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之行為準則
(D)主管機關之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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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87), B(341), C(662), D(686), E(0) #527560
統計: A(5787), B(341), C(662), D(686), E(0) #527560
詳解 (共 6 筆)
#796714
釋字394: 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概括授權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未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而逕行訂定對營造業者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與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不符,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應停止適用。
這裡指的管理規則是法規命令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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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8738
裁罰性要件必須要有法律具體授權不然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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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397
補充:
釋字313中有提到,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科處罰鍰,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其處罰之構成要件及數額,應由法律定之。若法律就其構成要件授權以命令為補充規定者,授權之內容及範圍應具體明確......
本題,營造業管理規則依釋字394為法規命令,因其未經法律具體明確授權,而逕行訂定裁罰性行政處分之構成要件及法律效果,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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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9297
概括授權之法規命令→細節性、技術性事項
特定授權之法規命令→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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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42227
J394
若法律僅為(概括授權)時,固應就該項法律整體所表現之關聯意義為判斷,而非拘泥於特定法條之文字;惟依此種(概括授權)所訂定之命令祇能就(執行母法有關)之(細節性)及(技術性)事項加以規定, 尚不得超越(法律授權)之外,逕行訂定(制裁性之條款),此觀本院釋字第三六七號解釋甚為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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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92310
更新版釋字538
建築法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營造業之管理規則,由內政部定之」,概括授權訂定營造業管理規則。此項授權條款雖未就授權之內容與範圍為規定,惟依法律整體解釋,應可推知立法者有意授權主管機關,就營造業登記之要件、營造業及其從業人員準則、主管機關之考核管理等事項,依其行政專業之考量,訂定法規命令,以資規範(本院釋字第三九四號解釋參照)。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八十二年六月一日修正公布之營造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八條與第九條,對於申請登記之營造業,依資本額之大小、專業工程人員之員額,以及工程實績多寡等條件,核發甲、乙、丙三等級之登記證書,並按登記等級分別限制其得承攬工程之限額(同規則第十六條參照),係對人民營業自由所設之規範,目的在提高營造業技術水準,確保營繕工程施工品質,以維護人民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又同規則增訂之第四十五條之一規定:
惟營造業之分級條件及其得承攬工程之限額等相關事項,涉及人民營業自由之重大限制,為促進營造業之健全發展並貫徹憲法關於人民權利之保障,仍應由法律或依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規定為妥。
沒有(A) 對營造業者裁罰之構成要件--裁罰性,只能特定授權,不能概括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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