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6.關於刑法第二十八條共同正犯,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非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而參與事前計畫者
(B)以三人以上實施犯罪行為,有共同故意為要件
(C)所謂共同實施,不以參與全部犯罪行為為限
(D)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以彼此間直接發生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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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32), C(400), D(34), E(0) #26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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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6259
A.立法理由~以自己>正犯。以幫助他人實施構成要件以外行為>從犯。。。。D.尚需"相互利用,補充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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