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 根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2013)的規定,重新鑑定應提出需要..-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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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hua Wu 大四下 (2016/06/22)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3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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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107108 大四下 (2020/05/03)
第 23 條
經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資賦優異學生,遇障礙情形改變、優
弱勢能力改變、適應不良或其他特殊需求時,得由教師、家長或學生本人
向學校或主管機關提出重新評估之申請;
其鑑定程序,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主動辦理重新評估。
前項重新評估,應註明重新評估之原因;身心障礙學生應檢附個別化教育
(支持)計畫,資賦優異學生應檢附個別輔導計畫。
第 21 條 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 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 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