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錯誤。
上訴二審採『上訴理由書任意提出主義』,縱未提出理由書,依民訴法第四四二條第三項規定,法院亦不得以上訴不合程式為由裁定駁回之;法院僅得依第四四四之一條第五項規定,不許其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或者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B)正確。第四四二條第二項。
(C)錯誤。第二審仍有第一九九之一條法官闡明權之適用。
(D)錯誤。第二審法院亦得自為判決。
補充2f:
(a)選項 規定在444-1第五項,即便不提出上訴理由書,也不能駁回,但第二審法院可以依照447條攻擊防禦方法不適時提出義務違反規定,阻絕當事人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
(b)選項 規定在444條第2項
58 關於第二審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第二審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