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正本),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通知送達人領取。並且將文書之繕本、影本或節本,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送達的文書」,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公告,並刊登公報或新聞紙,通知應受送達人隨時向書記官領取。對在國內的人為公示送達,自張貼公告之日起算,以登報的方式進行時,自最後登報之日起算,經過二十日發生效力。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應即於該期間內登載之。
152條生效日可分國內、國外、職權送達。
國內20日,國外60日,職權於公告翌日>>>發生效力
7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 送達原則上應由 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B) 當事人 指定送達代收人 向法院陳明者,應向 該代收人 為送達 (C) 寄存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
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門首,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
D)公示送達時,可選擇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於法院公告處, 並應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擇一為之而生效力
7 關於送達,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送達原則上應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