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法官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執行職務,不構成自行迴避事由? (A)法官於該訴..-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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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i-111上岸謝謝阿摩 大三下 (2012/07/18)
第三十二條(法官之自行迴避及其事由)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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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凝 高三下 (2024/01/28)
法官有下列何種情形時,仍得執行職務,不構成自行迴避事由?
(A) 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B) 法官曾與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為同窗友人
(C) 法官之配偶為該訴訟事件之當事人
(D) 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五親等內之姻親
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32條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C)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D)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A)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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