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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34 刑事訴訟法關於非因過失,遲誤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之?
(A)聲請再議期間
(B)聲請再審期間
(C)上訴期間
(D)告訴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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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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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大二上 (2012/04/01)
刑事訴訟法第67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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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一定要考上 大四下 (2022/02/14)
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

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
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
聲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
3F
一定要考上 大四下 (2022/02/14)
回復原狀之聲請,由受聲請之法院與補行之訴訟行為合併裁判之;如原審法院認其聲請應行許可者,應繕具意見書,將該上訴或抗告案件送由上級法院合併裁判。
受聲請之法院於裁判回復原狀之聲請前,得停止原裁判之執行。
遲誤聲請再議之期間者,得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由原檢察官准予回復原狀。

34 刑事訴訟法關於非因過失,遲誤期間,得聲請回復原狀之規定,下列何者,不適用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