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種債務人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
(A)無償寄託的受寄人
(B)無償委任的受任人
(C)有償委任的受任人
(D)受贈人
統計: A(95), B(81), C(1579), D(37), E(0) #429993
詳解 (共 7 筆)
應負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有:
1.承租人
2.借用人
3.有償委任的受用人
4.有償寄託的受寄人
5.有償的合夥人
6.質權人
7.監護人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民法中出現的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
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第 468 條
借用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借用物。
借用人違反前項義務,致借用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負責任。
第 535 條
受任人處理委任事務,應依委任人之指示,並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590 條
受寄人保管寄託物,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672 條
合夥人執行合夥之事務,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其受有報酬者,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為之。
第 888 條
質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質物。
質權人非經出質人之同意,不得使用或出租其質物。但為保存其物之必要而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 1100 條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