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配偶與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配偶之應繼分為:
(A)與他繼承人平均分配
(B)遺產的二分之一
(C)遺產的三分之二
(D)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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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774), C(112), D(5), E(0) #430001
統計: A(31), B(774), C(112), D(5), E(0) #430001
詳解 (共 2 筆)
#695859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 (配偶之應繼分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妺)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祖父母)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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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61200
第 1144 條 (配偶之應繼分 )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父母或兄弟姊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1/2。
三、與祖父母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3。
四、無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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