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屬於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職務?
(A)管理服務人之監督
(B)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召集
(C)規約之保管
(D)使用執照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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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35), C(2), D(23), E(0) #3385149

詳解 (共 1 筆)

#6594071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

管理委員會的法定職務具體如下: 

1.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
這是管理委員會最核心的職責,確保社區所有權人的共同意願得到落實。 

2. 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管理委員會負責維護社區公共區域的整潔、正常運作和基本修繕,確保社區環境品質。 

3. 公寓大廈及其週圍之安全及環境維護事項:
管理委員會需確保社區及周邊的安全,並維護良好的居住環境。 

4. 住戶共同事務應興革事項之建議:
管理委員會應聽取住戶的意見,並就社區共同事務提出改進建議。 

5. 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管理委員會負責制止住戶的違規行為,並提供相關資料給相關單位,例如,制止住戶亂停車、提供違規停車資料給警察局。 

6. 住戶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協調:
管理委員會需協助協調住戶間的糾紛,特別是涉及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的情況。 

7. 收益、公共基金及其他經費之收支、保管及運用:
管理委員會負責管理社區的財務,包括收取管理費、公共基金,並妥善運用。 

8. 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謄本、竣工圖說等文件之保管:
管理委員會需妥善保管相關文件,確保社區事務的透明化和可追溯性。 

9. 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
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服務人員,例如,保全、清潔人員,確保服務品質。 

10. 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項:
管理委員會還需執行其他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社區規約所賦予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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