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之要件?
(A)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B)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C)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D)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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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37), C(113), D(97), E(0) #140867

詳解 (共 2 筆)

#902068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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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第 12 條(雇主無須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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