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何者無法向大法官聲請統一解釋法令?
(A)行政院
(B)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
(C)臺北市政府
(D)考試院
統計: A(349), B(4336), C(3049), D(593), E(0) #796180
詳解 (共 10 筆)
聲請釋憲的主體
1、中央或地方機關 2、人民、法人或政黨 3、立委1/3以上的聲請 4、各級法院法官
聲請統一解釋法令的主體
1、中央或地方機關 2、人民、法人或政黨
提醒:注意,已修法(附上新修法條)
憲法訴訟法第49條
立法委員現有總額四分之一以上,就其行使職權,認法律位階法規範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159
司法院解釋權:(1)解釋憲法 (2)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解釋憲法 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包括: 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關於省自治法、縣自治法、省法規及縣法規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
有左列情況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四、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解釋。聲請解釋憲法,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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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者,與本機關或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者。但該機關依法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的約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的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聲請統一解釋法令,應以聲請書敘明法定事項向司法院為之。依上述第二款事由聲請者,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因為法令基本上是立法院制定或授權下級訂定的
沒道理立法委員還去申請大法官解釋自己定的法律
(個人理解)
聲請釋憲:
1.中央、政府機關
2.人民、法人、政黨
3.立法委員 1/3 以上
4.各級法院法官
5.總統(J541)
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命令:
1.中央、地方機關
2.人民、法人、政黨
PS不同審判系統的法院,在兩者間的法律見解不同的情形下,才可以聲請統一解釋。
聲請釋憲:人民、法人、政黨確定終局裁判、各級法院的法官、中央或地方機關、立法委員現有總額3分之1
法律提案權:五院皆可(行政院、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監察院、司法院為解釋文補充
提公投:人民、總統、行政院、立法院
聲請統一解釋法律命令:人民、法人、政黨、中央或地方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