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政黨比例代表制度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依憲法規定,僅於立法委員選舉時有其適用
(B)旨在落實政黨民主之憲政精神
(C)不應對得票數設置門檻,藉此限制其席次分配權,始符選舉平等原則
(D)其應產生之總分配席次與單一選區並立,互不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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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43), B(164), C(6593), D(801), E(0) #796183
統計: A(1243), B(164), C(6593), D(801), E(0) #796183
詳解 (共 10 筆)
#1085972
cello_lin6482 小一下 (2014/06/04 05:12):9人
我國修憲之後,區域代表採取「單一選區制」,全國不分區、僑居國外國民部份,則依照「政黨名單」投票。獲得百分之五以上選票之政黨,依照得票比率分配當選名額。不分區席次當選名單,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選民投票時,同時領到候選人選票與政黨選票,即是所謂的「兩票制」,兩票分開計算、互不影響,又稱「並立制」。席次分配:單一選區79席(其中原住民立委的6席使用SNTV制度),政黨名單34席,大約7比3,學界慣稱「單一選區兩票制」。
補充:
(一)單一選區兩票制(Single-District Two-Votes System),又稱「混合制」(Mixed-Member System),是一種結合了比例代表制和多數代表制(小選區制)的選舉制度。選民需要投兩票,一票選人,一票選政黨,用來決定選舉最終的當選席次總數。
(二)政黨名單比例代表制:全國一個選區,建立在地區性政黨名單的基礎上,將全國分成幾個大規模的多席次選區,選民以政黨為對象,就各黨提出名單做認可投票,不可自由選舉不同名單的候選人,也不可變更名單順序。選舉前,政黨必須提出候選人名單,投完票之後,以各黨得票率,除以當選商數,決定各黨當選席次。該制度通常會設立門檻,以杜絕偏激的小黨。採行國家有以色列、比利時、盧森堡。對於所有政黨而言,比例代表制較為公平,鼓勵全民認同國家,而非僅認同某一選區,有助於小黨取得席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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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352
得設門崁,目前台灣是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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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2023
門檻%數規定在「憲增第4條 立法委員之選舉」
目前為5%,但有下修至3%的討論。
目前為5%,但有下修至3%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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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914
依釋字第721號解釋理由書意旨,…憲法增修規定二關於百分之五之政黨門檻規定部分…既無損於民主共和國與國民主權基本原則之實現,而未變動選舉權及平等權之核心內涵,即應屬修憲機關得衡情度勢,斟酌損益之範疇,自未違反上開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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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536
(C)不應對得票數設置門檻,藉此限制其席次分配權,始符選舉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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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7262
9F--->選民投票時,同時領到候選人選票與政黨選票,即是所謂的「兩票制」,兩票分開計算、互不影響,又稱「並立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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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100
這題的問題是在於,選舉平等原則,是說"每個人的票都是一樣的"
總統投一票,跟我投的一票,都是一票,總統沒有比較多
總統投一票,跟我投的一票,都是一票,總統沒有比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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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4244
呃前述已表明現有法條是5%
稱「討論」意即有建議下修到3%的聲音,但未修法,僅提供大家注意、參考。
稱「討論」意即有建議下修到3%的聲音,但未修法,僅提供大家注意、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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