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級地方自治團體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由上級機關直接行使原屬下級機關之權限,稱為:
(A)委辦
(B)代行
(C)權限委任
(D)委託行使公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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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3), B(9479), C(1151), D(72), E(0) #434850
統計: A(423), B(9479), C(1151), D(72), E(0) #434850
詳解 (共 4 筆)
#2258943
(A)委辦-地方制度法 第 2 條 第 3 款
委辦事項:指地方自治團體依法律、上級法規或規章規定,在上級政府指揮監督下,執行上級政府交付辦理之非屬該團體事務,而負其行政執行責任之事項。
(B )代行-地方制度法 第 76 條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致嚴重危害公益或妨礙地方政務正常運作,其適於代行處理者,得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命其於一定期限內為之;逾期仍不作為者,得代行處理。但情況急迫時,得逕予代行處理。
(C)權限委任-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 第 1 項: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D)委託行使公權力-行政程序法第 2 條 第 3 項: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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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5414
其餘參見地制法第二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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