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土地,經規劃整理後,除依第 43 條規定配回原管理機關及
第 43 條之 1 規定配售外,下列之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A)抵價地發交被徵收土地所有權人領回
(B)第 44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之用地,無償登記為當地直轄市有、縣(市)有或鄉(鎮、市)有
(C)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或經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土地得以標售
(D)其餘可供建築土地,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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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 第 44 條區段徵收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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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條例第 44 條 區段徵收範圍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