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所有
權人得向何機關申請一併徵收?
(A)需用土地人
(B)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C)內政部
(D)行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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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78), B(2338), C(56), D(24), E(0) #1898915
統計: A(1078), B(2338), C(56), D(24), E(0) #1898915
詳解 (共 6 筆)
#5497277
土徵法第8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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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6007
補充
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式不整,致不能相當之使用者為什麼是『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徵收』而不是需用土地人?
依《土地徵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若土地徵收導致土地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狀不整,以致無法合理使用,則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負責一併徵收,而非需用土地人直接處理。這樣規定的理由在於:
1. 行政公正性與避免濫用:主管機關在徵收過程中,扮演的是行政中立角色,可以更公正地判斷是否需要一併徵收,避免需用土地人基於自身利益考量而濫用徵收權。
2. 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由主管機關一併徵收可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不受需用土地人過度干預。主管機關在進行徵收程序時,須依法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並且確保徵收目的符合公共利益。
3. 土地規劃與用途調整:若徵收後的殘餘土地確實無法合理利用,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將其併入其他公共建設或重新規劃,符合都市計畫整體性,避免因無法利用的殘餘地造成資源浪費。
因此,土地徵收時若產生無法合理使用的殘餘地,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徵收,有助於保持徵收程序的公平性與公共利益的實現。
1. 行政公正性與避免濫用:主管機關在徵收過程中,扮演的是行政中立角色,可以更公正地判斷是否需要一併徵收,避免需用土地人基於自身利益考量而濫用徵收權。
2. 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由主管機關一併徵收可以確保土地所有權人的權益不受需用土地人過度干預。主管機關在進行徵收程序時,須依法補償土地所有權人,並且確保徵收目的符合公共利益。
3. 土地規劃與用途調整:若徵收後的殘餘土地確實無法合理利用,主管機關得視情況將其併入其他公共建設或重新規劃,符合都市計畫整體性,避免因無法利用的殘餘地造成資源浪費。
因此,土地徵收時若產生無法合理使用的殘餘地,交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一併徵收,有助於保持徵收程序的公平性與公共利益的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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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46390
第 8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前項申請,應以書面為之。於補償費發給完竣前,得以書面撤回之。
一併徵收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殘餘部分,應以現金補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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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2542
土地徵收條例 第8條1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所有權人得於徵收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一併徵收,逾期不予受理:
一、徵收土地之殘餘部分面積過小或形勢不整,致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二、徵收建築改良物之殘餘部分不能為相當之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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