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大眾捷運法規定,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其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應每隔多久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
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A) 6 個月
(B) 3 個月
(C) 2 個月
(D) 1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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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 B(1298), C(25), D(75), E(0) #1090495
統計: A(339), B(1298), C(25), D(75), E(0) #1090495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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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記憶法----
大眾捷運法 第 35 條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
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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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8314
| 第 35 條 | 大眾捷運系統營運機構,應依左列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 機關備查。 一、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每三個月報備一次。 二、每年應將大眾捷運系統狀況、營業盈虧、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 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報備一次。 中央主管機關得派員不定期視察大眾捷運系統營運狀況,必要時得檢閱文 件帳冊;辦理有缺失者,應即督導改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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