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31 條規定,辦理土地分配時,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 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至少須經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多少比例之同意者,始得 分配為單獨所有?
(A)行政機關得逕予分配
(B)共有人人數 1/4 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1/4 之同意
(C)共有人人數 1/3 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1/3 之同意
(D)共有人人數 1/2 及其應有部分合計 1/2 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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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3), C(25), D(271), E(0) #1783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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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2610
第 31 條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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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重劃實施辦法
第31條第1項

重劃後土地分配之位置,以重劃前原有土地相關位次分配於原街廓之面臨
原有路街線者為準,其調整分配方法如下:
一、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有數宗土地,其每宗土地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除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
外,應逐宗個別分配;其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
按應分配之面積較大者集中合併分配。但不得合併分配於公共設施用地及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二、同一土地所有權人在重劃區內所有土地應分配之面積,未達或合併後仍未達重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除通知土地所有權人
申請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合併分配者外,應以現金補償之;其已達重
劃區內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二分之一者,得於深度較淺、重劃後地價較低之街廓按最小分配面積標準分配或協調合併分配之。

三、同一宗土地跨占分配線兩側,其各側應分配之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於分配線兩側個別分配之;其中一側應分
配之面積,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應向面積較大
之一側合併分配之。

四、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應有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
半數之同意
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
;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得依第二款規定辦理或仍分配為共有。

五、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重劃工程
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

六、重劃區內之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除道路、溝渠用地外,在重劃前
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興建者,應仍分配與原土地所有權人。

七、重劃前土地位於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地或非共同負擔之公共設施用
地,經以公有土地、抵費地指配者,其分配位置由主管機關視土地分配情形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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