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多少學分?
(A)120學分
(B)150學分
(C)160學分
(D)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學分數
統計: A(121), B(72), C(36), D(9), E(0) #185993
詳解 (共 4 筆)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發布 )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 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本校高職畢業條件:(102學年度入學將於104學年度畢業者)
下列為學生畢業要求應注意事項:
一、學業成績完全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取得畢業資格
1.部定必修科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2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
含實習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
3.總學分數160學分及格。
二、且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三、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http://www.ksvcs.kh.edu.tw/ksvcs/?/article/id-427/
若依據上面題目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的規定,目前法規中已無「職業學校」了,且答案給「(A) 120學分」的選項,依法條是給「修業證明書」,並非「畢業證書」。
原題目如下:
14.依據「職業學校法」之規定,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多少學分?
(A) 150 學分
(B) 160 學分
(C) 180 學分
(D) 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學分數
答案:A
題目來源:
考選部 考畢試題查詢平臺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廢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14 條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
職業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 (退) 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補充
廢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4 條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 19 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第 27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