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規定,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多少學分?
(A)120學分
(B)150學分
(C)160學分
(D)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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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1), B(72), C(36), D(9), E(0) #185993

詳解 (共 4 筆)

#1573476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發布 )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 修業期滿,符合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本校高職畢業條件:(102學年度入學將於104學年度畢業者)

下列為學生畢業要求應注意事項:

一、學業成績完全符合下列條件方可取得畢業資格

1.部定必修科均須修習,並至少85%及格。

2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80學分以上,其中至少60學分及格,

實習科目至少30學分以上及格。

3.總學分數160學分及格。

二、且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三、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修業期滿,修畢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http://www.ksvcs.kh.edu.tw/ksvcs/?/article/id-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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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90433

若依據上面題目中「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的規定,目前法規中已無「職業學校」了,且答案給「(A) 120學分」的選項,依法條是給「修業證明書」,並非「畢業證書」。

原題目如下:

14.依據「職業學校法」之規定,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多少學分?
(A) 150 學分
(B) 160 學分
(C) 180 學分
(D) 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自行訂定學分數


答案:A

題目來源:
考選部 考畢試題查詢平臺
100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身心障礙人員考試試題 教育行政 教育法規大意

職業學校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14 條
職業學校學生畢業應修學分數不得少於一百五十學分學生依規定修畢應修課程及學分,成績及格,由各校發給畢業證書;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分段修業證明書。
職業學校學生保留入學資格、轉學、轉科、休 (退) 學、學分抵免、暑期修課、服兵役與出國有關學籍處理、雙重學籍及其他與學籍有關事項之規定,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補充

高級中學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5 月 11 日

第 4 條
高級中學學生修畢應修課程或一百六十學分,成績及格,應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 19 條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第 27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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