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營業稅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保險經紀公司經營保險招攬業務向各保險公司收取之佣金收入,自民國104 年起其營業稅應如何課徵?
(A)按特種稅額計算,以 2%稅率計徵
(B)按特種稅額計算,以 5%稅率計徵
(C)按一般稅額計算,免徵營業稅
(D)按一般稅額計算,以 5%稅率計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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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9), B(99), C(10), D(87), E(0) #494511
統計: A(129), B(99), C(10), D(87), E(0) #494511
詳解 (共 8 筆)
#1469320
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代理人所收取之代理費、佣金及手續費收入,雖專屬本業收入,但因不負擔保險理賠責任,所以不視為保險業之專屬本業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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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597
現在有修法....
| 第 11 條 | 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票券業及典當業之營業 稅稅率如下: 一、經營非專屬本業之銷售額適用第十條規定之稅率。 二、銀行業、保險業經營銀行、保險本業銷售額之稅率為百分之五;其中 保險業之本業銷售額應扣除財產保險自留賠款。但保險業之再保費收 入之稅率為百分之一。 三、前二款以外之銷售額稅率為百分之二 |
答案現在應該是5%,有錯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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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4232
正確答案應該是2%才對,請阿摩幫忙改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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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3021
104/03/01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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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67
答案應修正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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