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依現行稅法規定,下列何項溢付之營業稅無法退還,必須留抵?
(A)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B)因不景氣影響而溢付之營業稅
(C)銷售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D)因合併申請註銷登記者而溢付之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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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566), C(48), D(14), E(0) #524687

詳解 (共 2 筆)

#832063
第 39 條   營業人申報之左列溢付稅額,應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一、因銷售第七條規定適用零稅率貨物或勞務而溢付之營業稅。 二、因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 三、因合併、轉讓、解散或廢止申請註銷登記者,其溢付之營業稅。 前項以外之溢付稅額,應由營業人留抵應納營業稅。但情形特殊者,得報 經財政部核准退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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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723
第九條(100.1.26.修正)(進口免稅項目)

進口下列貨物免徵營業稅:

一、第七條第六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款之肥料及第三十款之貨物。
二、關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之貨物。但因轉讓或變更用途依照同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補繳關稅者,應補繳營業稅。
三、本國之古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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