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但是,下列何者應由董事會決議,不得以此規定改由股東會決議?
(A) 解任董事
(B) 選任監察人
(C) 解任經理人
(D)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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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4), B(304), C(1916), D(1018), E(0) #355970

詳解 (共 4 筆)

#406230
經理人之任免,依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屬於企業自治事項,於股份有限公 司中,由董事會以普通決議為之即可,易言之,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即可任免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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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297

(A)公司法第 199 條  

董事得由股東會之決議,隨時解任;如於任期中無正當理由將其解任時,
董事得向公司請求賠償因此所受之損害。
股東會為前項解任之決議,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
出席,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B)  公司法      第 172 條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
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
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
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
日前公告之。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C)公司法 第 29 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
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
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D)公司法第 185 條  
公司為左列行為,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
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締結、變更或終止關於出租全部營業,委託經營或與他人經常共同經
    營之契約。
二、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
三、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出席股東之股份總數不足前項定額者,得以有代表
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行之。
前二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一項行為之要領,應記載於第一百七十二條所定之通知及公告。
第一項之議案,應由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之董事會,以出席董事過半
數之決議提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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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672


公司法第 202 條規定,公司業務之執行,除本法或章程規定應由股東會決議之事項外,均應由董事會決議行之。但是,下列何者董事會決議,不得以此規定改由股東會決議?
(A) 解任董事
(B) 選任監察人
(C) 理人
(D) 受讓他人全部營業或財產,對公司營運有重大影響者

~解析 :


公司法第29條 ( 經理人 )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
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
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
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156條第七項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
經理人報酬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經理人應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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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第 216 條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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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204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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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理人委任、解任及報酬:董事會普通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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