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會面權之行使,應優先考慮何種因素?
(A) 父之利益
(B) 母之利益
(C) 子女之利益
(D) 家族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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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1), C(9926), D(466), E(0) #355977
統計: A(34), B(21), C(9926), D(466), E(0) #355977
詳解 (共 4 筆)
#923762
會面交往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外國立法例有稱之為訪問權、探視權者),其不僅是為父母之權利,亦為未成子女之權利。夫妻離婚後沒有監護權的一方,對未成年子女擁有探視權,探視權是不容遭剝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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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369
民法第1055條第五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結論:依上開之規定,會面權之行使,應優先考慮子女之利益。故選(C)。
來源: http://22503377.blogspot.tw/2012/07/10.html
來源: http://22503377.blogspot.tw/2012/07/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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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273
http://www.jywin.com.tw/qabook/topic.php?filename=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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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2624
會面權(法律正式名稱為「會面交往權」,俗稱「探視權」)是指在父母離婚、分居(達 6 個月以上)或未同居的情況下,沒有與小孩同住的那一方,依法仍享有與小孩見面、聯繫、互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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