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不是著作權法中之「合理使用」?
(A) 中央機關基於行政的必要,將報紙中特定一篇報導重製
(B) 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重製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C) 法官審理案件時,引用某法學權威之見解
(D) 某本四人平均合著之教科書,影印其中二位作家全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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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 B(371), C(211), D(3756), E(0) #355971
統計: A(82), B(371), C(211), D(3756), E(0) #355971
詳解 (共 6 筆)
#704475
法令依據:著作權法
第44條前段:中央或地方機關,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第47條第一項前段:為編製依法令應經教育行政機關審定之教科用書,或教育行政機關編製教科用書者,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改作或編輯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第45條第一項:專為司法程序使用之必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之著作。
結論:「某本四人平均合著之教科書,影印其中二位作家全部著作」不是著作權法中之「合理使用」。故(D)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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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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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法65(合法利用他人著作之判準) Ⅰ著作之合理使用,不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 Ⅱ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著作之性質。 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Ⅱ著作權人團體與利用人團體就著作之合理使用範圍達成協議者,得為前項判斷之參考。 Ⅲ前項協議過程中,得諮詢著作權專責機關之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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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569
D沒有說明理由就直接複製,自然不是「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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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589
因為(D)影印了其中二位全部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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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8173
看不太懂D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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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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