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土地徵收時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主管機關應於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將補償費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受補償人,逾多久未領取時,歸屬國庫?
(A)三年
(B)五年
(C)十年
(D)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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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27), C(108), D(766), E(0) #141556
統計: A(17), B(27), C(108), D(766), E(0) #141556
詳解 (共 4 筆)
#711997
關於未領取歸屬國庫需區別如下:
1) 土地徵收時不能受領之補償費為15年未領取歸屬國庫
2) 繼承登記未受領之補償費為10年未領取歸屬國庫
是否有誤請指教
土法----第26條(徵收補償保管專戶)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土徵----第73條之1(未聲請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之代管)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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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078
土地徵收條例
第26條
Ⅰ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
Ⅱ前項保管專戶儲存之補償費應給付利息。以實收利息照付。
Ⅲ未受領之徵收補償費,依第一項規定繳存專戶保管時,視同補償完竣。
Ⅳ第一項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Ⅴ前四項規定,於本條例施行前未辦竣提存之未受領補償費,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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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469
土徵沒有第73之1條法規,應改成土地法第73之1條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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