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在公寓大廈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尚應受何限制?
(A)管理委員會之決議
(B)管理負責人之許可
(C)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D)頂層住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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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 B(8), C(1632), D(283), E(0) #639666
統計: A(55), B(8), C(1632), D(283), E(0) #639666
詳解 (共 3 筆)
#929039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3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
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
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
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
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
,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三、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
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
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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