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有關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敘述,何者錯誤?
(A)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B)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C)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D)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之內容不得違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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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 B(156), C(1361), D(51), E(0) #639667

詳解 (共 3 筆)

#92904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39 條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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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2105

§38
§38
§39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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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5564

(C)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負責,並向其報告會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9條:管理委員會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

管理委員會應向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負責,

並向其報告會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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